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如果走私了珍稀植物或珍稀植物制品其中之一的,则根据对象分别以走私珍稀植物罪或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定罪处刑。
既走私了珍稀植物又走私了其制品的,亦只构成本罪,无需数罪并罚,罪名则为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制品罪的刑法条文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说明]
1、珍贵动物的定义,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界定。
2、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应予双罚。
3、本罪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4、司法解释已经将量刑标准量化,数额和情节都有明确界限。解释表是重要依据。我国是《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附录一、二中的动物及制品,按解释表属、种参照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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