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全责方并不被强制要求为与成套设备得以修复相关的修理费提供垫付保障。
然而,倘若事故涉及到人员救治所需的抢救费用,通常情况下会先行由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予以承担支付。
至于其余各项费用的支付事宜,可通过双方进行合理的协商确定赔偿方式;若无法达成共识,则须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最终解决方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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