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强险的概念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未购买交强险出了事故交警如何处理
根据规定,交警要对未购买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进行处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第四十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没有按规定缴纳交强险的,该机动车辆会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并处以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保险费的2倍罚款。只有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按规定补办交强险后,车辆才予以退还。并且不投保交强险会导致车辆不予年检,不得上路行驶,一旦发现,要进行扣分、没收驾照、罚款等处罚。
三、未购买交强险的后果
1、若查出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其投保,处罚其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后依照规定补办交强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车方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承担。这既是众多法律要求车辆购买交强险的法律统一性规定,也是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
购买交强险是为了在发生车祸时能够转移一定的风险,但是有的人却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交强险过期了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但实际上这样只会让自己在发生意外的时候承担更多的风险,同时还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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