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选择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的一般原则是:(一)生产经营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二)与关联企业发生大量业务往来的企业;(三)长期亏损(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企业;(四)长期微利,但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企业;(五)利润猛增的企业(每两年盈亏一次,违规取得经营利益的企业);(六)与避税地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企业;(7)利润水平低于同行业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以及(8)集团公司、低利润企业(即与关联企业、低利润企业相比)的内部比较;(九)名称巧妙的企业向关联企业支付各种不合理费用的;(十)利用法定免税期或者免税期届满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他涉嫌避税的企业。第十三条年度实际调查审计不得少于选定重点调查对象的30%。
第十四条重点调查审计对象确定后,根据存在的问题填写《企业转让定价税收审计调查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然后由调查审计人员组织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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