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的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已登记者按照住房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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