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有出庭的义务,若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法院会强制其到庭作证,出庭后依然拒绝作证的,根据情节予以训诫或者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一、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情形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二、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一)证人受传统落后的思想影响,主观上不愿出庭作证。自古以来,百姓进衙门都被人们认为是不好的事,同时,“家丑不可外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更是影响甚深。有些人法律意识不强,认为作证就是在人家背后下“黑手”,不是光明正大行为,会被人耻笑。而有些人则缺少正义感,“不关己事,高高挂起”,总是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怕给自己带来不便,得不偿失,很少考虑到被害人的感受。同时,证人也害怕出庭作证会遭到打击和报复,给家人带来不安全。处于以上原因,证人主观上都不愿出庭作证,甚至不愿作证。
(二)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没有充分认识到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目前很多的执法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为证人证言的书面材料和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效力都是一样的,在让证人出庭作证就是多此一举,浪费时间了。所以,他们在工作中,往往只要求有证人证言备录在案,开庭是却不要求证人到庭出庭作证。法庭质证阶段时,质证工作也只是走走过场、走形式。即使被告人和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提出疑义时,也不闻不问,这不但损害了被告方的合法诉讼权利,同时也挫伤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感,他们更加不愿意出庭作证了。
(三)法律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健全,这是最关键的原因,也是前两条原因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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