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行政诉讼的特征是什么
时间:2023-05-22 18:45:46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税收行政诉讼的特征是什么

税务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或裁定税务管理相对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复议决定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从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及其他行政诉讼活动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税务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

(1)诉讼当事人具有特定性

一审原告只能是承受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管理相对人,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作为上诉人。

(2)诉讼对象为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对象。

(3)以复议为前置程序

税务管理相对人对税务机关征税行为不服,必须经过复议之后,才可提起上诉;但是对于其他税务争议,起诉前是否经过复议,可以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管理相对人自行选择。

(4)实行合议、回避和两审终审的原则

对于发挥集体的力量,加强法律监督,充分保证审判的公正性,防止各种疏漏和误判是十分必要的。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我国税务行政诉讼遵循的原则,除《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等原则外,还有只适用于行政诉讼的特定原则:

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税务机关作出的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其原有法律效力不变,仍应予以执行。

不实行调解原则。人民法院不能主持和协调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来解决税务争议,结束诉讼案件。

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税务机关作出的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其原有法律效力不变,仍应予以执行。

不实行调解原则。人民法院不能主持和协调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来解决税务争议,结束诉讼案件。

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该原则是指被告税务机关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不举证或举不出证据,将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排斥原告纳税人等举证,只是原告不举证或不能举证时,不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

司法变更有限原则。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后,只对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者,可以判决改变原处罚的内容。

(三)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法上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我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是由普通法院负责。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所谓级别管辖,其主要内容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和对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

2.所谓地域管辖,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般地域管辖。对于一般的税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则既可以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如在税务行政案件中,原告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作出上述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税务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择管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案件,可以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由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移转管辖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一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反之,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给下级人民法院。

二、税收诉讼的主体是什么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三类:即国家、税务机关、纳税人。如果按性质不同,可将其分为两类: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指参加税收法律关系,享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力和履行国家税收征管职能,依法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当事人,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国家才享有税收的所有权,因此政府是真正的征税主体。但是,实际上国家总是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具体的国家职能机关来代其行使征税权力,因此,更具法律意义的征税主体是税务机关。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税收利益,包括物和行为两大类。具体而言,在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中,税收利益表现为纳税主体部分财产的单向转移,同时也表现为征税主体税收收入的无偿取得。进一步说,纳税主体因为偿付了公法上的债务——缴纳税收,从而获得了要求并享有国家提供社会公共需要的权利,与此同时,国家也因其实现了公法上的债权——获得税收,从而负有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义务,由此,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由三方主体组成的税收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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