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的审核和认定指的是对证据的来源、真伪、效力等题目加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有以下几点分析:
1、审核认定证据是由法官对证据材料的来源、真伪、效力等题目加以确定,是形成对案件真实情况的熟悉。在开庭审理前,主审法官一般需要组织当事人双方交换证据材料。对于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以及双方不争执的事实,法官应予以认定,使法庭审理更有针对性,加速案件的审理,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有关证据材料,必须经法庭审理后合议庭合议方能认定。
一般而言,在法庭调查阶段,除确已经过质证可以充分确信的证据材料外,不宜过多的.认定证据。假如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即对证据材料的效力予以确认,法庭辩论将形同虚设,违反了辩论原则的立法精神。对重大复杂案件中关键证据的认定,还需由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在法庭调查阶段对有争议的证据材料更不能当庭认定,假如提前认定有可能造成与判决最后认定的证据相矛盾,损害法庭认定证据的信度。
2、审核认定证据的方式在审判实践中,审核认定证据的方式应当根据证据的数目多少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一证一认,是指单个证据材料在法庭上出示,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由法庭当庭对该证据材料作出认定,并说明采证与否的具体理由。根据《证据规则》第65条的规定:合议庭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存在关联性;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正当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5)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二,分组认定,是指几个证据材料相互关联,将其分类集中起来分成几组进行认定的方式。法官可以在分组质证后,对每组证据材料加以认定,并说明理由。进行分组认定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前要做好预备工作,要对案情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对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作出科学划分。
第三,综合认定,是指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后,法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系统地综合回纳、分析作出的认定。这种认证,法官、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能把证据间的内在联系及案件事实的联系有机的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认定。
根据《证据规则》第66条规定,审判职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定,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材料,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除外。
3、关于审核认定证据的方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第64条第3款、第65条第2款、第69条、第71条第1款和《证据规则》第63条、第64条都有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就是自由心证的方法。其含义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实力及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并不预先规定,而是由法官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定,形成确信并依此认定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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