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对于这一点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已趋于一致,将无差异产生。而对于债权人,新准则同税务处理都将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作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此处新准则和税法规定已趋于一致。
一、增资是否可以全额记入资本公积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增资,母公司与子公司的会计处理:母公司:借:长期股权投资贷:银行存款等相关资产或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子公司:如果子公司本次增资是增资扩股:借:银行存款等相关资产或冲减子公司的债务贷:实收资本(或股本)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如果是子公司原有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给母公司,则会计处理:借:实收资本(或股本)原股东贷:实收资本(或股本)母公司
(二)子公司的股权变更或增加资本金,办理工商变更是法定程序,在子公司增资扩股的情况下,验资是不可缺少的。
(三)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增资,分为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同一控制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增资,是按被投资单位(子公司)账面价值的份额,则为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投资企业(母公司)不产生新的资产,评估价增加的部分不做账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的增资,投资企业按评估价(但必须公允)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母公司付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损益。采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控股合并时,支付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分别不同情况:
1、合并对价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2、合并对价为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3、合并对价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4、合并对价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以其公允价值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四)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报表,不需要对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即不需要将该子公司的个别财务报表调整为公允价值反映的财务报表,只需要抵销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即可。
(五)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报表,需要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的金额应当全额抵销。即抵销子公司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年末”项目。是全部抵消,并不是评估增值部分抵销。
二、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上述文件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及如何计算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
转让股权收入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对于非货币形式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应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实务中在没有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可依据评估价格确定。
对于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的理解,应结合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71条中关于投资资产计税基础的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而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件之规定,若该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所得存在递延的情况,则相应股权成本也应该进行调整而非一次性将该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全额计入股权成本。
如果我们能够很好地理解投资资产计税基础的规定,则能很好地理解为什么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以及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中第4条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而对于以未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是否可以相应增加计税基础,文件并未规定,但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大部分均认为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划分为两步理解:1)分配未分配利润;2)股东用分配所得的利润增加投资,由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免税,因此在这个环节法人股东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可以相应增加股权投资成本。
因此,在存在较大的可供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先分配后转让股权可以节省较大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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