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转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为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股权。
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来清偿债务,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规定,在债务转换为资本的过程中,依据谨慎性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不得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则明确规定,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甲股份有限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1000000元。由于甲公司现金流量不足,无法偿付货款。2003年3月,经协商,甲公司以其普通股抵偿该债务。甲公司用于抵债的普通股为100000股,每股面值为1元,市价为9.5元。乙公司将该普通股作为短期投资入账,并于同年5月将该股权转让,取得价款1100000元。假定乙公司未对该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债务转股份及乙公司转让上述股权过程中未发生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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