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2)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在广东省种子管理总站网上下载申请书,按要求填写。加盖申请人公章。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材料清晰,加盖企业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直接登录网址:企业登录农作物种子企业业务办理集成平台,网址为:,注册成功后可登陆系统进行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网上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可获得一个流水号和《事项申报回执》。
2.受理
办理机关在网上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1)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全,可以补正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本次申请暂停。申请人网上补充材料后,恢复申请,办理机关重新受理。
3)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办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中如有需要进一步说明情况的,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4.决定。
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的。
5.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由实施机关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广东省农业厅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7-21天。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6.监督检查配合。
被审批人获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实施机关将采取不定期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的方式,对获得审批的种子企业实施监督抽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1)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不全,可以补正的,出具《补充材料告知书》。
3)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为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办理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核查,申请材料中如有需要进一步说明情况的,申请人应予以配合。
4.决定。
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通过的。
5.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由实施机关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广东省农业厅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6.监督检查配合。
被审批人获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实施机关将采取不定期书面检查或实地检查的方式,对获得审批的种子企业实施监督抽查。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新会区振兴二路73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新会区农林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的通知》(2013年)
全文全文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经营者要具备菌种的相关知识,具有相应的菌种贮藏设备和场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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