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核发办理政策
时间:2023-05-28 18:32:28 6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法律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

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

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二、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连州市良江路3号(聚源大厦)

四、办理材料

准确填写,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加盖申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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