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国务院法制办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条例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包括“删除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致人损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尽管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中对此作了详细解释。但笔者仍认为,草案仍需进一步完善
首先,不宜简单删除现行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工伤”,但应充分考虑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同特点。从法制办给出的理由来看,一方面是进一步理顺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是简化和永久消除纠纷。公众可以找出足够的理由驳斥法制办提出的两个基本理由。比如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获得赔偿,也可以通过民事赔偿解决。但在上下班途中,毕竟是完成工作不可缺少的准备和延伸阶段,因此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并不明显不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对工伤保险的核心案件进行保护,还要对非核心案件进行保护。社会进步需要逐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而不是相反。至少可以说,交通事故的赔偿在很多情况下是很难到位的,特别是当肇事者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不足时,受伤的员工可能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笔者建议继续坚持“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但可以采取“高赔不低赔”的办法,解决重复赔偿问题,即:,交通事故赔偿金高于或者等于工伤保险赔偿金的,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扣除肇事者已经支付的赔偿金额;其次,修改后的“不认定工伤”范围仍然过大。草案虽然将现行条例中“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致人伤亡”的情形修改为“犯罪”,但相当于扩大了伤害认定的范围,值得肯定。但是,没有区分犯罪的轻重,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建议将工伤罪限定为故意犯罪,而不是过失犯罪。如果要排除过失重罪,还可以从刑罚轻重的角度制定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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