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与刘先生离婚时,约定房子一人一半,刘先生应给李女士一半房款15万元。此前刘先生因为手头紧一直拖欠,但当他要付清时,却发现补偿款已经随着房价水涨船高。昨天,记者从房山法院获悉,法院判决刘先生应多给前妻6万元补偿。
2008年,李女士与刘先生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现在居住的一套90平方米的楼房归刘先生所有,刘先生按房价的一半付给李女士15万元。双方商定,这15万元应在房屋过户时付清,刘先生付清款项后,李女士就搬出该房。但房屋过户后,因为刘先生手头暂时没有足够的钱给付李女士,李女士就一直没有搬出。
最近,刘先生凑足了余款,想让李女士搬家,但李女士却提出,现在这套房屋的价格已经涨到46万元了,房价的一半应该是23万元,因此要求刘先生再补给她8万元,被刘先生拒绝。于是李女士起诉到法院,认为刘先生应该就房屋的涨价进行补偿,给付补偿款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协议分割房产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房屋分割协议有效,双方都应当全面履行协议。在房屋过户后,刘先生没有按协议及时付款给李女士,导致协议不能全面履行,李女士没有搬出,同时因为房屋涨价,造成李女士无法购买原定同等条件的房屋。法院据此认为刘先生违约在先,根据有关鉴定部门对房屋重新进行价格评估的结果,判决刘先生在原约定15万元基础上给李女士增加补偿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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