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监执行: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七)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八)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一、法院判处的缓刑是怎么执行的
1、法院判处的缓刑是由社区来执行的
《刑诉》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2、社区执行缓刑期间,缓刑会被撤销的情形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二、什么情形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监管矫正人员
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监管矫正人员的情形如下: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2、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3、拒不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并给予警告的;
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5、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
根据法律规定,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批准,期限可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通过电子定位装置获得的信息严格保密,相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不能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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