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保险合同一般经过要约,承诺。
(一)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3)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
(4)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二)承诺又称为接受或接盘。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表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成立。
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做出。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一、订立保险合同,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1、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投保申请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书面申请多为填具投保单。通常财产保险合同的订立以投保人填具投保单作为必要申请条件。投保申请为保险合同之要约,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人。
2、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支付保险费办法。商定保险费的过程实际上是要约合同的询价过程。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只要确定了险种,也即确定了保险费率;只有一些特殊险种才需要双方当事人具体协商所适用的保险费率。双方商定保险费率并不意味着投保人须立即交付保险费,要约之成立以对交付保险费意愿和方法达成一致即可。
3、保险人审核并同意承保。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双方就保险费率及保险费支付办法达成一致,投保人将填具的投保单交给保险人后,保险人根据告知情况对投保单进行审核,如确认符合条件的,即表示同意承保。同意方式一般是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以此作为承诺行为。承诺生效,保险合同随即成立。
4、保险人根据已成立的保险合同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通常保险单本身载明了保险合同的内容。投保人有权获得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以此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享有保险赔偿权利和将来进行索赔的依据。以上是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有一些保险活动可采用简易程序。例如,航空运输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就采取较灵活的形式,投保人一手支付保险费,一手领取保险单,即所谓“买保单”。
二、一般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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