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平邑县城的王先生在给儿子购买的生日蛋糕中发现异物,找到商家拒绝赔偿,最后在工商部门的帮助下得到维权。
前几天王先生的儿子过生日,王先生在某超市订购了一个66元的生日蛋糕。在一家人高高兴兴为儿子过生日的晚餐中,发现该蛋糕内有异物。王先生非常气愤,遂找到经销商讨说法。经销商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王先生拨打了12315进行申诉。
平邑县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接到申诉,立即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规定,平邑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做出调解,要求商家为王先生作出五倍的赔偿,即赔偿王先生330元。商家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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