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会见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制作会见记录。必要时,应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此外,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但是,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
在会见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制作会见记录。制作会见笔录的,必要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
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辩护律师进行录音、录像,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
律师会见当事人能否录音?
律师会见当事人能否录音?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会见当事人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因此,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可以进行录音,但是应当经当事人同意。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录音,律师不得进行录音。同时,《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律师不得在执业活动中对当事人进行侮辱、诽谤和教唆陷害。
辩护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可以制作会见记录,但必须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此外,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可以进行录音、录像,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并且不得在执业活动中对当事人进行侮辱、诽谤和教唆陷害。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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