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大致有两类: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本人,但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第一种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的,可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之后缺席审理。
第二种类型: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拒绝到庭的,可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意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
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
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2、被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作为监护人之一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出于离婚后无人妥善照顾被告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
首先要多做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工作,代理被告出庭应诉。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
被告的父母、成年子女仍不愿代被告出庭应诉的,可与被告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取得联系,到被告住所地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一、男方第二次起诉要求不出庭
原告可以申请法院直接准予离婚或者对被告作出拘传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婚姻权利。
被告在经两次传票传唤后仍不出庭应诉,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作撤诉处理或者拘传到庭”在此类离婚案件中,一般按照两种情况处理.
1、本人不愿出庭应诉,但能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描述的,可以依法按照缺席处理。
2、本人若不愿出庭应诉,且拒绝向法院提供书面离婚意见,可以对拒不到庭的被告一方作出拘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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