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报批的股权转让怎么认定效力
时间:2023-03-19 10:02:45 4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既然合同已经依法成立,虽然尚缺少生效条件,但对于合同的当事人均是有约束力的,不能被随意的撤销或者解除。

2、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双方合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努力促成合同生效以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合同虽未生效,但不影响合同中有关履行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的效力,有报批义务的当事人应当

积极履行报批义务。

3、在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况下有多种救济手段,包括股权转让方和外资企业消极履行报批义务时,受让方可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报批未通过的,受让方可要求退还转让款并按过错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售房方不按约定支付对价而导致无法履行报批时,转让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等。

通过上述文章,我们了解到一般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流程是由股东先行转让其出资的,然后向有关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当然,这个过程是由一定时间限制的,应该在一个月之内完成,超出这个期限,就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最后再次通过董事会的决议就可以了。

一、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特别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法定手续才能正式成立。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转让而变更股权的,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文件: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企业原合同、章程极其修改协议;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定的并经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

二、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流程

(一)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所需提供的材料

1、关于股权转让的《申请书》

2、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新的外方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在境外公证后经我国驻外(当地)使领馆认证,并提供翻译件。若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本人在中国境内,则提供护照原件核对,不必公证认证。中方投资者则提供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3、受让方的资信证明:受让方的当地银行出具,其帐户余额最好不低于本次的转让额,表明有能力购买该股权。

4、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或《决定》

5、《股权转让协议》

6、《合资或合作合同》及《合同修正案》

7、《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8、《董事委派书》及《新任董事会成员名单》

9、新任董事会成员或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二)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流程

1、股权转让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通过。

2、股权转让后,其股权结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须中方控股的,外方不得控股。

3、股权转让后外方的持股比例低于25%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视同内资企业,成立不足十年的生产加工企业,若在此之前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须依法补税。

4、除非股权转让后变更为内资企业,否则不得将股权转让给中方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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