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农村土地有三个方面的权利,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简单的说就是本村村民)均有承包权,村民取得了承包权以后再通过流转的方式转包给其他人,接受转包的人就具有经营权。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融为一体,也可以分开。土地确权只是对权利的确认,没有是时限规定。只有土地承包和使用权的时限规定。1984年先提出来承包期15年不变。到了1993年又提出15年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就是45年不变。
一、土地确权作用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二、什么是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是指拥有土地的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权利的确认,这也是依照法律、国家政策的规定确定一定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其他权利的内容。《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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