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舒伟(化名)故意伤害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舒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附带赔偿受害人张英(化名)各项经济损失11145.36元。而导致舒伟犯下故意伤害罪的诱因竟是由其夫妻不和引起的。
被告人舒伟因与其妻常年关系不和,便怀疑系其岳父母挑拨指使所致,2009年8月13日上午,被告人舒伟携女儿到其岳父母家中寻找,发现只有其岳母即受害人张英一人在家,遂与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舒伟顺手拿起菜刀砍伤其岳母张英,张英的伤经鉴定已构成轻伤,并造成其损失1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舒伟对其行为后悔不已,但却无力予以赔偿。
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伟法制观念淡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英的损失。案发后,被告人舒伟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而且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判处。据此,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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