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租赁物是否有使用权
有的。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所有权】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租赁物保管的义务
承租人的保管义务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根据约定和租赁物的性质保管。
按照约定的方式或者租赁物的性质所要求的方式保管租赁物,如租赁机器设备,就应将其放置在厂房内,而不应露天摆放。
2、对租赁物定期维护的义务。
按照租赁物的使用状况进行正常的维护,如机器设备应当定期检修,汽车应当经常加机油。
3、通知和协助的义务。
在租赁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进行维修,如果情况紧急来不及通知出租人,承租人应尽其所能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可向出租人追偿。不能因为维修义务是出租人的,承租人就坐视不管。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在承租人控制之下,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和使用权,租赁物的保管义务也由承租人承担,这既有利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充分使用,也是对出租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要收回租赁物,继续行使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全文47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