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内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1、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2、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3、参照广西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1、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2、参照广西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424860元;农村居民120160元。
9、丧葬费18810元。(若只是伤残,则没有第十、十一项费用)。
10、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的,2—5万元左右。
11、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广西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营养费
4、误工费
5、护理费
6、交通费
7、住宿费
8、丧葬费
9、死亡赔偿金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1、办理丧葬事宜支付的交通、食宿费用
12、精神损害抚慰金
13、财产损失
1)、直接损失
2)、间接损失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305元
2、广西壮族自治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791元
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418元
4、广西壮族自治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206元
5、广西壮族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553元
6、广西壮族自治区上一年度同行业工资标准(元/年)
(1)、农、林、牧、渔业24432元
(2)、采矿业37740元
(3)、制造业38583元
(4)、电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56920元
(5)、建筑业40268元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50527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60055元
(8)、批发和零售业38365元
(9)、住宿和餐饮业25709元
(10)、金融业91691元
(11)、房地产业35639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4572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49330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30802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6157元
(16)、教育39752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48188元
(18)、文艺、体育和娱乐业42397元
7、住宿费每人每天330元
8、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100元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计算方式
1、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3、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4、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5、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6、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7、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8、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1)单项赔偿项目的计算
受害人及其被扶养人的各项赔偿项目,在依据相关标准计算,其中伤残赔偿金和被扶养费人生活费在计算总额后乘以伤残系数确定。
2)赔偿总额的计算
赔偿额在将各单项赔偿项目数额相加,扣除交强险赔偿限额再乘以责任系数,然后加上交强险赔偿限额确定。计算公式:
赔偿额=(赔偿项目总额—交强险赔偿限额)×责任系数(责任比例)+交强险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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