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修九规定对特大贪污采取终审监禁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刑法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如增加规定对重大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采取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刑法的这项修改具体为,在原刑法第383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终身监禁这个词或将首次出现在中国刑法修正案中。但其并不是一种新的刑罚,只能算是特别死缓。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就有暴力性犯罪限制减刑规定。终身监禁入刑,意味着因贪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员,虽然有可能免死,但由于没有减刑、假释的机会,可能面临牢底坐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同时,修改后的刑法还修改了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
在原刑法中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是按照1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等几类贪污数额进行定罪处罚。此次修法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实践中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此类犯罪情节差别很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等。
本次刑法修改对贪污受贿犯罪则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即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新法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使用死刑。
据知,刑法修正案(九)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我国关于慎用死刑的法制背景
中国法律保留死刑,但慎用死刑,对适用死刑有着严格的司法程序和规定。2007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刑法,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生命权大于财产权渐成共识。
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名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如果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由现在的55项减至46项。尽管死刑罪名不断减少,但贪污罪可处死刑仍是中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不过,在慎用死刑政策下,对贪腐官员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个案已日渐稀少。
中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慎用死刑是契合中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必然选择,然而花钱买刑以权赎身等现象却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年3月至12月部署开展专项检察活动,共立案查办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职务犯罪案件213件252人。种种迹象表明,完善死刑替代措施,填补刑罚执行中的漏洞,已成当务之急。
法律界人士指出,刑罚执行中的种种腐败行为,一方面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尽失,另一方面也纵容了腐败、加剧了官民关系的紧张。对贪污受贿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增加终身监禁条款,能够对贪腐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底线。
在西方国家,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多针对故意杀人、抢劫或强奸等暴力犯罪,在中国对经济罪犯使用这种刑罚是否过于严苛?对此法律专家认为,生命刑比自由刑更加残酷,终身监禁针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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