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离婚需要向党组织报告吗?
时间:2023-11-08 16:10:06 1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共产党员在离婚时无需向组织汇报,但党员干部需报备婚姻情况、护照出境情况、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事项。领导干部应报告婚姻、出入境、出入境通行证等情况。

共产党员在离婚时无需向组织汇报。结婚和离婚都是每个人的自由权利,党员也享有同样的人权。但是党员干部需要报备。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情况;(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离婚党员需向组织报告哪些情况?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党员需向组织报告哪些情况呢?根据条例规定,党员因离婚需要办理丧事、生育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应当自行向组织报告。因此,离婚党员需向组织报告的情况包括:自行向组织报告因离婚需要办理丧事、生育或者被宣告失踪的情况。

党员在离婚时无需向组织汇报,但党员干部需报备。领导干部应报告婚姻、护照、通行证等出入境情况。离婚党员需自行向组织报告因离婚需要办理丧事、生育或被宣告失踪的情况。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情况;(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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