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组织投保,也可以个人直接到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投保。乡(镇)企业单位职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乡(镇)企业为单位组织投保。
青岛市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根据《青岛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凡本市非城镇户口、60岁以下的公民(以下简称投保人),均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4、6、8、10、12、14、16、18、20元十个档次,可以由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两部分组成。
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投保人同所在村或者单位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以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对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集体补助部分的缴纳方式,由所在村或单位视情况确定。
投保人缴纳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个人帐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乡(镇)企业单位职工应当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乡(镇)企业单位为职工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比例由本单位确定,单位所缴费用可以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的比例税前列支。
投保人迁往外地或转为城市户口或被招工、提干、升学的,可以将保险关系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其继续投保的社会保险机构。
无法转移的,可以保留保险关系或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退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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