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元等68人不服房屋拆迁许可证判决,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回应
时间:2023-07-02 22:30:50 2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0)一中行终字第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华,男,54岁,汉族,北京市铁路局西直门车段乘务长,住北京市海淀区某元桥28号。

委托代理人方某,男,49岁,中国社会福利教科文中心基某部法律某问,住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南里14楼807室。

委托代理人丁某慧,北京市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庆(上诉人张某华之子),29岁,北京市市政易程公司三分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23号。

委托代理人高某,(上诉人张某华之儿媳),女,33岁,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23号。

委托代理人都某荣,女,53岁,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9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某树林18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女,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京清华科某园发展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华业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梅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史某强,男,北京清华科某园发展中心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北京市联酋城市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上诉人张某华、张某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0)海行初字第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0年9月28日,原审判决认为,北京市海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淀房地局)裁决认定张某华、张某庆一家在拆迁范围内的人口结构、正式住房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该局根据该户在拆迁范围内的人口结构、正式住房的惰况,认定其不属于住房困难户,并根据张某华、张某庆一家在拆迁范围内正式房屋的面积予以货币补偿,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且补偿价格的确定合法,补偿款总某额准确。裁决适用《条例》和《办法》的条款正确。张某华、张某庆认为海淀房地局对其院内的自建房屋应按正式房屋认定并予以补偿,且该局裁决对其正式房屋作价补偿违法,要求撤销该裁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支持。但上述裁决认定对张某华、张某庆的原非正式成套住宅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评估作价款为32089.23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参照《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某持上述裁决的第一、三、四、五项内容,撤销该裁决的第二项内容。张某华、张某庆不服,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北京清华科某园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清华科某园)未与其就拆迁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对张某华所有,张某庆使用房屋的评估作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原判认定的区位价格没有法律依据;清华科某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取得均不合法;清华科某园提供的北京市联酉城市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的拆迁资格证书系伪证,原审不应采纳;海淀房地局未向法院提供其作出裁决的全部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该判决及海淀房地局上述裁决。海淀房地局及清华科某园均同意以上判决。

海淀房地局在原审期问向法院提交了(1998)京房地建字第1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97-规地字-019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京政会(1999)185号会议纪要、京房海拆许字(2000)第03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10207192-6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号1150368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京房地拆资字[1997]第115号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委托协议书、城市房屋拆迁分户登记表、张某华、张某庆及其亲属对祖业产析产的书面协议、北京市房屋拆迁估价结果通知单、海淀派出所的户口证明材料、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函、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立案登记表、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书证材料。

张某华、张某庆在原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了户籍证明、京郊十三字第零柒肆贰伍号北京市郊区土地房产所有证等书证材料。

原审期间,上述证据已经过法庭质证。

本院在审理期间,查阅了原审案卷,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经全面审理,同意原判的认证意见。现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认定:被上诉人海淀房地局经对被上诉人清华科某园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认为该单位具备拆迁条件,故向其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其自2000年4月4日至2000年10月3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东至现状小河沟;西至清华大学西北小区围墙;南至清华大学北围墙;北至万泉河范围内,进行大学生公寓等项目建设的拆迁活动。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某有关部门确定,并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北京市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地区的区位拆迁补偿价格为3400元/平方米。上诉人张某华在上述拆迁范围内的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23号,有正式非成套住宅私房1.5间,建筑面积为24.01平方米(实际测量面积),另有无证自建房若干间。上诉人张某庆(张某华之子)在此有常住户口,并使用该房屋。清华科某园因未就拆迁补偿有关问题与张某华、张某庆达成协议,故向海淀房地局申请裁决,该局于2000年6月21日,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京房地拆字(1998)第1126号文件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海房地裁字(2000)第049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即:一、清华科某园对张某华、张某庆进行区位拆迁货币补偿,补偿款为:人民币166634元(不含搬家补助等费用);二、清华科某园对张某华、张某庆原正式非成套住宅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按海淀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所的评估结果32089.23元进行拆迁补偿;三、张某华、张某庆自接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在未购到住房之前,由清华科某园向张某华、张某庆提供临时房暂住。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某盛里小区18号楼401号(商品房一居室1套),暂住期限为2个月。待张某华、张某庆2个月内购到住房后,其应将临时暂住房交还清华科某园,并按规定交纳临时暂住房房租、水电等费用;四、若张某华、张某庆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2个月内,未购到住房或不购买住房,仍占用上述临时暂住房,清华科某园应在上述2个月购房期限届满后工个月内,按张某华、张某庆临时暂住房的商品房价款结算差价(房价款为190143元);五、张某华、张某庆必须在该裁决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北京市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23号院的非成套住宅房屋(含无证房)腾空交给清华科某园拆除,后其与清华科某园办理有关拆迁补偿手续。张某华、张某庆不服,以该裁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裁决。

本院认为,清华科某园在北京市海淀区成某路大石桥地区进行大学生公寓等建设拆迁合法。海淀房地局对清华科某园与张某华、张某庆之问的拆迁纠纷所作裁决中第一、三、四、五项符合《条例》及《办法》的有关规定,亦不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规范;但该裁决对张某华、张某庆的原非正式成套住宅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评估作价款额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原判某持该裁决第一、三、四、五项,撤销该裁决第二项是正确的,本院应予某持。张某华、张某庆所提上诉理由事实及法律根据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某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上诉人张某华、张某庆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某

代理审判员梁某

代理审判员张某卿

书记员王某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规划局关于《上海市静安区重大规划管理项目审批程序议事规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规划局拟定的《上海市静安区重大规划管理项目审批程序议事规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七日

上海市静安区重大规划管理项目审批程序议事规则

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今后五年是我区加快双高区建设的重要机遇期,是基本建成静安南京路“五大功能区”、基本拆除北部旧里、打造静安北部国际社区,并积极启动、分步推进南部历史风貌区改造的重要五年,规划管理的责任重大。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区城市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将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境建设和城市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进一步提高各类项目的质量,使规划工作更好地为我区的可持续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集体决定作用,特明确以下重大规划管理项目,在方案确定前,须上报静安区规划管理工作小组,并经会审后方可进行项目的细化、深化设计。

一、区规划管理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区规划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区长姜亚新担任,副组长由是明芳副区长担任,区计委、区建委、区市容市政委、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区批租办、区住宅发展局、区市政配套局、区绿化局为工作小组成员单位。

二、需上报的规划管理项目类型(一)重要规划的调整已经市规划局,区委、区政府同意的重要规划,需进行局部调整的:

1.全区或地区性综合规划:包括静安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静安南京路沿线、北部住区、南部风貌保护区的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

2.全区专业性规划:包括全区公共绿地专项规划、市政设施专项规划、社区配套设施专项规划、广告阵地规划、雕塑布局规划、地下空间开发规划等。

(二)重大建设项目设计方案1.大规模商办住开发项目:一般指北部地区占地大于1公顷的整街坊改造的规划设计方案;静安南京路沿线所有项目方案;南部地区,除零星旧里改造地块以外的所有项目设计方案。

2.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如学校、体育中心、街道办事处、菜场、托老所、电话局域站等较大以及重要地区的建设项目,以及需占用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用地的其他特定建设项目。

3.保护性改造项目:风貌保护区内整街坊及成片保护性改造项目。

4.静安南京路沿线办公转住宅开发项目:根据静安南京路沿线五大功能分区规划要求,与之有重大冲突的建设项目,特别是申请改性为住宅的开发项目及在建、已建、待建项目。

5.小面积服务式公寓项目:此类项目不符现今法规且今后内部空间难以调整,使用不便。

三、重大景观环境项目设计方案(一)景观环境道路规划设计方案;

(二)大型公共绿地及广场规划设计方案;

(三)重要道路及地区大型雕塑及大型广告设计方案。

四、区规划管理工作小组工作方式各类重大规划管理项目,要依法规划、科学规划,精心设计、精益求精,集体讨论、集体审定,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区规划管理工作小组原则上每月初召开1次工作例会,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审定需由区规划管理工作小组讨论的规划项目方案。如遇特殊情况,视情召开工作小组会议。

须经区规划委员会审定的重大规划项目,区规划管理工作小组应事先提出论证方案。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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