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提出信托举措处置不良资产
时间:2023-06-05 10:43:40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据银监会最新统计,2003年末,按五级分类口径,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为2.44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7.80%,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9168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0.36%,这一比率远高于发达国家3%—5%的一般水平。这一比例不仅大大降低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竞争能力,成为银行经营与发展的沉重负担,而且威胁着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先后采取了各种办法来降低不良资产,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处置方式进行分析,以便为新的处置方式提供参照。

国家扶持方式

国家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银行注资,提高其资本金水平,并降低不良资产。主要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增加资本金的“输血”方式,即财政注资;其二是削减不良资产的“换血”方式,即剥离不良资产。

我国曾对四大行进行了两次注资:1998年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补充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1999年四大行向资产管理公司(AMC)剥离了14000亿不良资产,财政部为每家AMC提供100亿元开办费。处置后,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8%,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接近8%。然而问题并没有解决,四大行的不良资产仍在上升,又已达到近20000亿元。今年年初,国务院注入450亿美元外汇储备,补充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资本金。财政注资方式的资金来源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发行国债,而目前,存款准备金率调高,市场资金偏紧,且普遍存在利率上升预期,国债销售很不理想,再次发行特别国债有一定难度。况且1985年至今,国家财政已经连续十几年赤字,财力有限,很难指望向银行大量注资。

回过来头看资产管理公司,截至2003年6月,AMC共处置47.2%的不良资产,资产回收率是31%,现金回收率是22%。截至2003年末,AMC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5093.7亿元,累计回收现金994.1亿元。处置的损失率过高,并且已处置的部分多为不良资产中较好的资产,剩下的更难处理,已有数据表明不良资产的现金回收率呈下降趋势。而更大的难题在于损失分担问题仍没有解决,可以想见,最终14000亿不良资产有相当部分还要由财政埋单。

剥离不良资产实际上只是使风险承受的主体转移,并不意味着风险的消失,因此只能将其作为权宜之计而不是灵丹妙药。

资产重组方式

优质企业对劣质企业进行收购兼并等形式的资产重组也可以化解部分不良资产。但在现实中,国有企业重组大多是政府撮合,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指定买卖双方,并倾向于把亏损严重,改造前景不好的企业推向市场,但又不愿“低价甩卖”,使得产权交易市场冷清,这样的“拉郎配”有可能使效益好的企业背上包袱,为不良资产的处置增加新的障碍。

打包出售、拍卖、招标等方式

这类方式的最大好处在于能够迅速减少不良资产存量,获得一部分现金,从而可以继续盘活和处置不良资产。由于它们具有适用范围广、对象条件要求低、处置的配套环境比较完善等优势,所以目前得到了银行和AMC的广泛采用。

但是,这类方式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定价高了会使不良资产“烂”在银行或AMC手中;定价低了又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不良资产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实现。其次,处置损失比较严重,并且是一次性处置,银行对不良资产后续收益不再享有分配权。同时,拍卖、出售等方式都不可避免的会造成企业的破产或导致新企业为取得效益而减员增效。这部分职工的下岗分流就成为增加的社会成本,使得银行和AMC在处置不良资产时的现金回收至多不超过50%。

债转股

我国债转股的具体做法是由AMC收购部分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不良债权并转换为股权,其中国企成为股份公司,AMC作为股东享有相应的权益但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AMC作为阶段性股东,不持续经营并将尽快退出。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历史包袱,使银行和企业的处境都得到很大改善。

但是,债转股也存在一定的局限。首先是适用范围窄。由于债转股的操作性太强,对操作人员的专业化素质要求很高,所以到目前为止,债转股的权力还一直抓在各总行和AMC的手里,基层行一般不可能触及。其次,对象要求苛刻。按规定实行债转股的企业应符合包括产品要适销对路、工艺装备要国内国际领先等五个具体条件,还强调参加债转股企业的具体时间范围。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债转股的对象范围。第三,实际效果不显著。债转股仅在账面上降低了原负债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免除了还本付息的压力,并没有形成对企业的实质性帮助。企业在没有还本付息压力的情况下,若仍不能扭亏为盈,股权也将变成为AMC的不良资产。过去四年里,AMC实施的债转股很少触及债务公司的管理层改组,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使不良资产处理的回收率一直徘徊在较低的水平。

资产证券化

由于资产证券化(简称ABS)能够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由表内移至表外,从而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故问世以来一直被视为解决不良资产的最佳途径。

然而,目前ABS在我国的运用却存在着多种障碍:首先,不良资产证券化具有严格的前提条件,只有那些批量大、标准化、专业化、流动性强的可预见未来收入的不良贷款(例如住房抵押贷款)才易于被证券化。而工商业贷款由于其用途、期限和利率各不相同,偿还的现金流存在不均匀的特点,难以证券化,但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都是工商业贷款,所以进行证券化的难度较大。其次,证券市场不发达制约着ABS的发展。ABS的收益和风险的组合由中介机构的合理设计来确定,而投资者十分看重的流动性却需要发达的证券市场来支持。第三,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资产证券化中如SPV的特殊法律地位、发起人向SPV“真实销售”资产的标准等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其做出规定。加之信用评级体系也急需建立和完善。由此可见,目前在我国实施ABS的条件还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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