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具有稳定可观收入的夫妇而言,他们身为父母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努力为自己的孩子提供充足的生活保障。
在这种情形之下,抚养费用理所当然地应该根据所在地区月总收入的20%-30%这个区间标准来进行酌情考虑并合理支付。
若家庭中需要承担两位或者更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的话,那么对应的支付比例可以适当地进行微调,但是出于普遍性原则考虑,这一比例不宜超出月总收入的50%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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