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但现实中,很多农村基层组织总是以各种形式的“村规民约”侵害或剥夺妇女的土地收益权,不给出嫁女,离婚女分配土地款。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现象客观存在。离婚妇女在离婚后特别再嫁后,其应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常常被前夫或村集体强行剥夺。离婚妇女,由于风俗习惯,社会偏见以及势单力薄等原因,往往无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村妇女离婚的代价远远高于城市妇女。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果断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夫妻参股公司离婚怎么分割财产?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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