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但如果出现配偶不同意的情况,1.如果房产登记在出卖人夫妻双方名下的,出卖人配偶不配合办理过户致使出卖人出现违约情形的,买受人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2.如果房产登记在出卖人一人名下的,而买受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买受人可获得房屋产权;出卖人或其配偶主张退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商品房买卖是不是要式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一)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二)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四)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二、未约定付款时间卖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未约定付款时间卖房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要视具体情况决定。买受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间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出卖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卖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且出卖人未催促买受人支付房屋款,则不能视为买方迟延支付房价款,也不能以此为由直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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