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死者所在工作单位的人事、劳资或组织部门开具的证明信件,该信函需明确阐释申请办理死亡公证的具体目的和使用范畴;同时,应详细描述申请人和死亡者之间的亲属关系;此外,还需要提供死者的个人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生前居住地址以及死亡时间、地点以及死因等相关情况。
2.由医院或公安机关所开具的正式死亡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户口簿的复印件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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