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程序上,即便已经实质性地分居长达三年之久,也未必能够被判定为离婚。
事实上,在办理离婚手续时,法官并不仅仅只考虑到夫妻双方是否满足了两年以上的分居期限,更重要的是先要确认出双方之间的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碎不可挽回。
针对这一问题,在实际操作之中,法律部门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予以认可:
首先,须明确指出分居的理由必定是基于感情不合的因素;
其次,需要保证夫妻双方各自独立生活并互不承担对方作为配偶所应尽的相应责任与义务;
第三,满两年的分居期并非是间断性的两周加起来的两年,而是需要持续性的满两年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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