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保险公司没有合理合法借口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委托人有权采取如下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委托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负责该事项的相关工作人员积极沟通协商,努力解决理赔事务中的争议;
其次,如果在上述协商阶段未能达成一致结果,受托人还可以向各大保险公司专设的投诉中心提出申诉,敦促保险公司尽快依法依规地处理理赔事务;
再次,倘若以上途径仍无法解决问题,委托人还可以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诉处理;
最后,如果前述方法均无法奏效,委托人亦可选择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坚决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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