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认定为结婚彩礼的行为
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
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一)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二)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三)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四)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五)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国家的民俗中,给彩礼是融洽双方的关系,不应由此进行滋事,激化双方的矛盾。同时彩礼来源和用途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非法交易。彩礼的数额对于男女双方来说不能过于看重,看重的便不能正确认识彩礼的真正意义。广大群众应当适当处理。
结婚彩礼钱是多少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在广大农村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在向女方家下定亲帖的同时,送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法律对结婚彩礼钱的多少是没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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