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已经被判处死刑、缓期死刑两年执行以及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允许监外执行。监外执行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以下3点,1、罪犯有严重身体疾病,需保外就医;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孩子;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应给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可通过当地派出所进行管理与监督。
哪些人可以监外执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监外执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只要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条件,就可以申请暂于监外执行: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严重疾病不能是自残自伤的罪犯,而且如果保外就医时可能有社会危险性,则不得保外就医。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此外,对于第一种情况,即罪犯犯有严重疾病的情况,需要由医院开具证明文件,此文件的开具单位必须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通过对这些证明文件的审批通过,方可交予监外执行。当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还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监外执行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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