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警方调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刑事拘留并不被视为无法抵抗之因素。
所谓“不可抗力”,系指在事先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战胜的客观状况下发生的事件。
而刑事拘留往往源于个人行为造成的后果。
“不可抗力”作为一项法定的解除合同理由,当其出现时,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
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拘留并非惩罚手段,而是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确保案件顺利进行以及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对社会产生危害,所采取的临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该措施的期限通常为1至37天不等,期满后可能会释放嫌疑人,也有可能将其转为逮捕或者监视居住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的区别
在表现形式、法律责任、适用程序以及后果等多方面,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具体而言,不可抗力常常使合同履行遭遇困境,从而引发全部或者部分、长期或者短期的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情势变更则并非绝对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即便发生情势变更,合同也依然有可能继续履行,只是在此过程中,履行合同将会变得极为困难,或者需要支付极高的成本,这无疑会造成严重的不公。
此外,我们应当注意到,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无论是在违约责任还是在侵权责任中,只要合同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履行,对于这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来说,他们都有权部分或者全部地免除自己的责任。
相比之下,情势变更原则主要应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之中,它的作用在于引导合同按照正常的方式进行履行。
当合同在继续履行的过程中显露出明显的不公正待遇,或者彻底无法达到合同预定的目的之时,受到影响的一方可以通过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来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适用程序方面,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时候,受到影响的一方享有法定的变更、解除权,他们可以直接通知对方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但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则需要经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定,当事人并无权利自行决定是否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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