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实行侦查监督权,目的在于发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制约的作用,保证正准确合法地追究犯罪,防止和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有无非法拘捕、错捕或漏捕人犯的情况;
(二)在立案、侦查、预审、勘验、搜查、扣押、鉴定中,有无违法行为;
(三)在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中有无违法乱纪、刑讯逼供等情况。
一、什么是刑事诉讼法立案监督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没有依法立案,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的,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1、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2、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3、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二、应立案而不立案如何处理?
可以申请复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立案阶段,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被害人对司法机关不立案决定有监督权。控告人(一般是被害人)对司法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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