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有哪些索赔措施
(一)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首先应确定漏水是施工质量问题还是设计问题。在此基础上,开发商应当会同施工方或设计方一同解决漏水的问题;或者先由开发商解决漏水问题,再向施工方或设计方索赔。开发商不予解决的,您们可以限期开发商维修解决。如果由于开发商的拖延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自行解决如果开发商在您们的限期内未进行维修,您们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共同委托一家防水公司进行维修,费用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
(三)诉讼解决如果开发商拒绝或拖延解决,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解决。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合理请求均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二、可退房赔款的房屋质量情形
(一)若业主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二)若业主所购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则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三)若业主所购房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轻微违约,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所以业主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只能要求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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