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律师补充:
只有现任股东有股东知情权,可以要求查阅或复制相关文件,失去股东资格的前股东无权要求查阅或复制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各种文件。关于是否有股东身份的判断,可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以及实际出资情况等方面综合考量。
股东在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时,通过转让股权等确定丧失股东身份的,原则上无权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除非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
目前多数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处于分离状态,绝大多数公司的小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是由大股东或经理掌控,保护股东知情权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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