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疑问:
王某开办一采石场,雇佣潘某、李某等4人帮工。潘某在施工过程中,飞溅的小石粒击中了李某的双眼,治疗花费1890元。王某认为,李某的伤系潘某造成,应由潘某赔偿。潘某认为自己没有错,自己是帮老板做工,应由王某赔偿。请问,雇工之间造成伤害雇主有无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潘某在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李某可以王某作为被告索赔,也可以将王某和潘某列为共同被告。如果李某对自己的损害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
造成民事责任后的赔偿责任
1、返还财产,主要是指返还原物。
2、恢复原状,是指恢复权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状态。
3、修理、更换、重作,是指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
4、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5、赔偿损失,包括补偿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
6、停止侵害,是应当承担的立即停止侵害行为的民事责任方式。
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在侵权行为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受害人的名誉评价到未受侵害时的状态的民事责任方式。
8、赔礼道歉,是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求得受害人原谅。
9、继续履行,是指债务人应当将没有履行的义务继续履行完毕,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10、排除妨碍,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权利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应当将妨碍权利实施的障碍予以排除。
11、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和其管理下的物件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应当将具有危险因素的行为或者物件予以消除。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高铁座位有关规定而进行霸座的行为,是属于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是需要从严来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的,具体情况下可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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