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情况下,倘若子女未履行赡养父母的职责,他们便无法参与分配遗产;而对于那些在遗产继承环节中,未能善待抚养父母的赡养责任人,应依据实际情况,在遗产分割过程中进行适当的扣减或完全不予分配。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子女可能会因为未能履行赡养责任而无法获得任何遗产。
在同一顺位的继承人之间,其所能继承的遗产份额通常应当保持平等。
然而,对于那些在生活上存在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此外,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的生活中承担了主要抚养责任,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可以考虑给予更多的份额。
然而,如果有抚养能力且具备抚养条件的继承人未能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们将面临不分或少分遗产的困境。
当然,如果所有的继承人能够达成共识并同意,也可以选择不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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