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有效期通常设定为二年。
这意味着,在经过这段时间后,他们的失信身份将会自动撤销。
然而,若有失信被执行人采取抵抗或者干扰执行工作的策略,如使用暴力手段或者威胁他人等方式,且这种行为严重恶劣,那么其失信状态可能会延长至三年。
另外,如果失信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并迅速地履行已经确定的法律文书所载明的义务,或能够自主自觉地纠正失信行为,那么人民法院将有权决定提前删除其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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