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重视知识产权专利保护中国值得借鉴
时间:2023-06-05 10:54:17 1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对于专利案件的审理,宏观上主要把握以下4大趋势:

第一,细化民事侵权裁判标准,强化权利要求的公示性和划界作用,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依法审查捐献、禁止反悔、现有技术抗辩等事由,防止等同原则适用过宽过滥。

第二,增强司法审查深度,确保有创造性的发明获得授权,细化和完善专利授权确权司法审查标准,促使专利审查规则和授权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不断提高专利授权质量,在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范围内,尽可能保证确有创造性的发明取得专利权,实现专利申请人所获得的权利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

第三,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完善司法审查程序和证据规则,改进裁判方式,尽可能避免循环诉讼和程序往复,稳定权利状态。

第四,促进民行交织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强化民事程序对纠纷解决的优先和决定地位,对于明显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理由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控他人侵权的,可以尝试根据具体案情直接裁决不予支持,无需等待行政程序的结果。

以上新趋势,涉及民事侵权案件功能性特征、封闭式权利要求、存在明显错误的权利要求、禁反悔的适用、修改超范围、不保护无法保护的权利等问题。其中,禁止反悔原则适用于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缩小的修改或者陈述。亦即,由此所放弃的技术方案,通常是专利人通过修改进行的自我放弃。

充分认识中日专利制度差异

语言障碍和专利制度差异是跨国申请专利的两大难题。中国企业向日本申请专利,要注重程序权利要求。

纵观近10年来日本本国的数据,自2008年起,授权率逐年升高,驳回率逐年下降,说明日本的审查尺度在逐渐放宽。2005年前后,意识到在中国申请的重要性,日企在中国的申请数量激增;2011年前后,由于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规定较日本宽松,日本在中国的实用新型申请的数量激增。日本平均审查时间为34个月,中国为22个月。中国向日本的申请占日本总申请量的10%。

语言障碍和专利制度差异是日本企业向中国申请专利时的两大难题。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3种专利类型方面,中日专利制度存在较多差异。日本特许法明确了程序属于物的发明,这一点与中国专利法中对程序以方法的形式有限度的保护情况完全不同。抵触申请规定在日本不适用于同一申请人。对于日本的授权后文本,可主动进行权利要求的修改,在中国只能在无效程序中修改。在日本行使实用新型权利有诸多规定,导致日本国内的实用新型申请量远少于发明申请,在中国则相反。在日本对GUI可进行专利保护,且日本的外观设计申请需进行实质审查。

就中国企业向日本申请专利,提出如下建议:认识制度上的差异,注重程序权利要求、存储介质权利要求;慎重选择发明和实用新型;注意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达,积极使用上位概念及功能性限定;虽然创造性的判断方法不同,但一般情况下结论基本相同;更加慎重应答OA;防止抵触申请的同时,增加说明书的修正根据的方法,注重说明书的充分表达;慎重选择代理机构,增加语言人才。

日本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值得借鉴

日本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形成了一些特有的制度。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包括全体外观设计和部分外观设计等。日本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形成了一些特有的制度。主要包括:

全体外观设计和部分外观设计。以照相机为例,照相机的镜头作为部分外观设计被授权登记后,他人不经许可制造或销售包括与该部分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的镜头的照相机时,不管照相机的其他部位的形状如何,都属于侵权行为。

动态外观设计。使用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或色彩根据产品的功能发生变化时,对变化前后的该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申请外观设计。具体例子有扫描仪、手机等。

成套外观设计。申请时,作为整体外观设计来审查是否满足新颖性,行使权利时亦作为整体,不能对构成整体的单个作品行使权利。具体例子包括成套刀叉餐具等。

关联外观设计。关联外观设计的保护对象是与自己的申请中的外观设计或与自己的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中所选择的一个外观设计(主外观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

秘密外观设计。申请作为秘密外观设计来保护需要在申请的同时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登记之日起3年之内,该外观设计可保密。

图像的外观设计。指物品的部分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包括属于操作该物品所需的图像,且显示在该物品或与该物品作为一体使用的物品上的图像。

侵犯专利权行为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认定

即使专利权人同意的实施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侵权。搭售行为是一种销售侵权行为。

目前,侵犯专利权判定的界定工作分为广义的侵犯专利权判定和狭义的侵犯专利权判定两种:广义的包括确定专利权的字面保护范围、侵权比对、审查被告不侵权抗辩主张是否成立以及确定侵权的责任4个方面;狭义的侵犯专利权判定仅指侵权比对,因为侵权比对是判定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相关法条为2008年专利法第十一条。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来说,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的例外不侵权情形,如专利法第六章规定的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情形;对外观设计专利来说,专利法第十一条未如同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那样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的例外不侵权情形。专利法第十一条中,实施专利的概念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实施专利的主观性是行为人实施专利的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专利的客观性是行为人实际利用专利的具体行为。这里,即使专利权人同意的实施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侵权,主要有3种情形:从属专利、权属纠纷、专利实施权已全部转让。

疑难侵权行为的类型多种多样,以搭售行为和搭送行为为例,分析疑难侵权行为的认定依据。搭售是一种销售技术或方式,是指销售商或服务提供商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其商品或服务的同时也购买其另一种商品或服务。搭送行为是指销售者在销售某种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基于广告宣传等目的免费赠送某种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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