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购房具备以下条件:属于政策规定中需要的人才;在本市有住房但距离工作单位超过一定距离或在本市无房;在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在职在岗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人才购房具备哪些条件的法律依据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园区人才住房配套的暂行办法》第四条
人才住房采取“以实物配租为主,发放补贴为辅”的方式,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企业区级综合经济贡献额达到500万元可以获得人才住房指标1个,在此基础上区级综合经济贡献每增加200万元可增加1个指标,单个企业获得住房指标不超过20套。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的新招商引资重点企业或对石景山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五条
根据房源情况,申请企业实际入住人才住房的人员(以下简称“入住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纳入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房源,须满足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纳入区级人才住房体系的房源,入住人由企业获得人才住房指标后自行安排。
(三)经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特殊人才可自行租赁社会房源,政府给予房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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