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前妻拒绝亲子鉴定法院推定孩子非亲生
江西余干县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所生男孩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给付抚养费3000元。但男方一直怀疑自己不是亲爹,要求依法做亲子鉴定,女方不予配合。法院据此推定孩子非亲生,男方可不再承担抚养费。
法院查明,男子张某与女子赵某,于2004年3月结婚,次年10月生下一男孩。此后,由于张某与赵某长时间两地分居及其他原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于2006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张某不断听说,前妻赵某早就暗中另有男人,于是在今年7月将抚养费一案诉讼至余干县法院,要求确认父子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
对男方的诉讼请求,女方虽予以了反驳,但在诉讼期内拒绝到庭,更不配合提供亲子鉴定所需的样本,致使亲子鉴定无法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余干县人民法院日前做出推定判决:张某与前妻婚后所生男孩,不存在父子血缘关系,今后不再承担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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