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侵犯生育权后果是什么
当生育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赔偿造成的损失,惩罚侵权者,讨回公道。
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是可行的。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当遇到侵害了生育权这种情况,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诉讼。
生育权在配偶间互为权利和义务,他人也负有不得侵害配偶生育权的义务。将侵害配偶生育权作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之一,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侵害配偶生育权的行为在现实中客观存在;
第二,侵害配偶生育权具有潜在的危害性,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一对夫妇终生只能生育一个孩子,故意侵害配偶生育权,当配偶已不能生育或离婚后不能再婚时,就会导致侵仅后果的产生;
第三,第三人也能对配偶生育权造成侵害,如妻子因与他人通奸而怀孕生子,第三人的通奸行为不仅侵害了丈夫对妻子的性权利也侵害了丈夫合法的生育权。
二、生育权内容包括什么
1.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因此,该权利的实现应当是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的,两个人共同的意愿才能实现。
2.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表示人们能够有满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公民有权获得科学知识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权和安全保障权利以及患不孕症公民有获得咨询和治疗的权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三、夫妻关系中什么是侵犯生育权
夫妻关系中侵犯生育权的情形如下:
1.私自堕胎
虽然妻子享有生育权,生与不生都是自由,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还是应该尊重丈夫的意见的。如果两个人协商,一致觉得目前的状态不适合留下孩子,那么这个时候去做人工流产,是不侵犯任何人的生育权的。如果妻子自己发现怀孕,不经过丈夫的同意私自去堕胎,那么就是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强制堕胎也是一样的,妻子想要留下孩子,但是丈夫利用各种手段逼迫妻子流产,这种行为也是侵犯了妻子的生育权。
2.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
私自生下两个人的孩子,同样涉嫌侵犯了对方的生育权。如果丈夫不同意生下孩子,但是妻子一个人偷偷的生下了孩子,那么也视为对丈夫生育权的一种侵犯。
3.生下私生子或者与她人有私生子
不管是妻子背着丈夫,生下了第三者的私生子,还是丈夫背着妻子,和别人生下了私生子,都是对对方生育权利的侵犯。
四、侵犯生育权的情形包括什么?
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3、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此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还是放弃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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