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北京京润律师默立贤在办理房屋征收拆迁中发现一个现象。有些地方政府违法对被拆迁人实施强拆行为,强拆之后按照国家赔偿程序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对于行政机关而言,简单快捷。目前,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政的问责机制尚不完善。地方政府实施违法强拆之后有时并未得到有效的追责。导致违法强拆行为屡屡发生。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了强拆行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违法之后。作为受侵犯的当事人一般只能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只赔偿直接损失。而对于被侵权的当事人而言,其合法权益在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后,法院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能根据直接损失进行判决。
一般情况下,对于直接损失是通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而且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一般不会考虑到拆迁权益,仅是对被损毁物品的价值等进行评估界定。一般而言,被侵权人因违法强拆行为,无论从财力到人力等均要付出巨大的成本和代价。仅赔偿直接损失,对于受侵犯的当事人权益的保障不利,而且对于行政机关的违法成本而言也相对较低。更重要的是,在房屋被非法强拆后的国家赔偿程序中,较之前应当享有的拆迁补偿权益将不再享受。对于被侵权人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上述问题进行规定完善。因此,有待进一步规范。
默立贤律师认为,针对目前的《国家赔偿法》而言,应当针房屋征收拆迁的现状进行修订或者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让被违法强拆的当事人,不因政府的违法行为在行政赔偿过程中再受到二次伤害。重点是对于直接损失的界定问题。拆迁补偿中,一般会制定有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中针对被拆迁人所制定的相关政策,不应因任何原因而被剥夺或者受限。
这是从立法层面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应当由拆迁方,依据拆迁政策制定出具体的拆迁补偿方案提供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判决赔偿的标准不应低于被拆迁人依据拆迁政策而获得的补偿。此外,可以将拆迁政策和国家赔偿法的标准进行整合,以高者为准。让被侵权的当事人不因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遭受二次伤害。
此外,对于政府行为要加强事前监管,规范政府行为,让行政机关不犯错或少犯错。对于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要加大事后的处罚和追责力度。加大行政机关的违法成本,以净化征地拆迁的秩序,为我国的城市化发展创造有序和谐的征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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