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与赠与合同的区别
时间:2023-04-12 19:43:20 3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好意施惠与赠与合同的区别

赠与合同与好意施惠的区别:

(一)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好意施患行为,其行为对象是人的行为,而赠与行为,其对象是行为指向的物,单纯的一个行为是不能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

(二)赠与合同通常涉及的是纯粹的财产利益关系,而好意施惠行为大多涉及的是双方的人身利益,如感情的建立和巩固等。

(三)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有订立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而赠与人必须是适格的法律主体。

(四)好意施患行为往往是出于好意,只是一种情谊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变法律约束。而赠与合同一旦成立,除非法律规定的情形,否则当事人不能随便终止或拒绝履行合同。

二、赠与协议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所赠房屋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二)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三)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

三、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有哪些义务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义务:

(一)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所有权。尽管在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且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二)担保赠与物瑕疵的义务。赠与人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一方面,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受赠人;另一方面,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就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如果由此造成受赠人损失,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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